符號質量
GB12904—2003的9.1提出了對EAN/UPC商品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強制性要求。
對EAN/UPC商品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強制性要求是: ——符號等級不低于1.5/06/670; ——條碼所表示的商品標識代碼應與供人識別字符相同; ——空白區(qū)的寬度應不小于標準規(guī)定的空白區(qū)最小寬度尺寸(單位為mm)保留小數點后一位的值。
在強制性要求中,有對空白區(qū)寬度的要求,這是因為空白區(qū)是為識讀設備提供“開始數據采集”或“結束數據采集”的信息的,空白區(qū)寬度不夠常常導致條碼符號不能識讀,而空白區(qū)寬度在條碼符號的印制過程中容易被忽視,所以在國際標準ISO/IEC15420將空白區(qū)寬度作為參與評定符號等級的參數之一,GB12904—2003則暫時將其列入強制性要求。
應該注意的是:1.5/06/670這個最低的符號等級要求是對到達銷售掃描結算點的商品上的商品條碼符號而言的。由于商品在包裝、儲存、裝卸等過程中商品條碼容易因摩擦、碰撞、污染、潮濕、日曬等原因受到損害,因此,在印刷地點,條碼符號的符號等級應適當提高,推薦符號等級為2.5/06/670。 EAN/UPC商品條碼符號質量合格/不合格的判定規(guī)則
判定規(guī)則如下:
——EAN商品條碼符號的質量符合GB12904—2003的4.1、4.2、4.4.1.2和9.1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UPC商品條碼符號的質量符合GB12904—2003的4.4.1.2、9.1和c.1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具體講:
EAN-13、EAN-8商品條碼符號的質量分別符合EAN/UCC-13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和EAN/UCC-8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并符合編碼的唯一性原則(無幾品一碼)和對印制質量的強制性要求(符號等級不低于1.5/06/670、符號一致性和空白區(qū)寬度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UPC-A、UPC-E商品條碼符號的質量分別符合UCC-12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和UPC-E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并符合編碼的唯一性原則(無幾品一碼)和對印制質量的強制性要求(符號等級不低于1.5/06/670、符號一致性和空白區(qū)寬度符合要求)的,判定為合格,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這個判定規(guī)則簡單、明確。而以往采用傳統(tǒng)檢驗方法時,由于牽扯到條/空偏差及反射率、條高、放大系數、缺陷等不易劃分界限的諸多問題,對條碼符號合格/不合格進行判定是很困難的。對判定規(guī)則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這個判定規(guī)則適用于對單個EAN/UPC商品條碼符號質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對一批條碼符號質量的合格/不合格判定應按抽樣標準和規(guī)則的要求進一步判定;
——對于EAN/UPC商品條碼符號是否符合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和編碼的唯一性原則的判定,只憑一個或幾個被檢的條碼符號往往是難以判定的,需要依靠一定數量的抽樣或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數據庫、超市數據庫、企業(yè)數據庫乃至國際上有關數據庫提供的信息進行判定,這是一個龐大的系統(tǒng)工程。在無法獲得有關信息的情況下,只能假定被檢條碼符號符合代碼的編碼規(guī)則和編碼的唯一性原則;
——雖然在判定規(guī)則中對EAN/UPC商品條碼符號印制質量的強制性要求中沒有對條高(或符號高度)、放大系數的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EAN/UPC商品條碼符號的高度可以任意截短、放大系數可以任意縮小。在條碼符號的印刷空間確實無法放下條碼符號整個高度時,可以將條高適當截短;在用打印機打印商品條碼符號時,為保證打印質量需將條碼的模塊寬度(X尺寸)與打印機像素間距相匹配,這樣在打印較小的符號時放大系數可能小于0.80,這是允許的。對沒有正當理由任意截短條高或任意縮小放大系數的EAN/UPC商品條碼符號應視作不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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